第一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应聘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若干年科研工作经历,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能力;从事语言教学工作的应聘者应具有学士学位及两年以上语言相关教学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具有语言教学资格证书者优先聘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60岁之间。
(三)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风俗习惯。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外籍专家的聘请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批,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招聘、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教学需要,于新学期开始前3个月向组织人事处递交书面聘请申请,申请内容需包括拟聘外籍教师的工作量、工作任务和任教课程;
(三)组织人事处批准后,用人部门将批复的申请交到外事侨务办,由外事侨务办根据人事部门批复意见招聘外教;
(四)外事侨务办根据用人部门要求招聘外籍教师,用人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须全过程参与招聘。
(五)组织人事处与外事侨务办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和拟聘教师的资历,共同确定其工资水平。
(六)由学校授权领导或授权单位(外事侨务办)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工作合同,并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分为两种:半年合同(一学期);一年合同(一学年)。一年合同含寒假或暑假一个有薪假期。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节假日慰问金和超课时酬金等。工资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规定的工资指导线,结合广东高校综合情况及我校实际确定。
第五条 外籍教师管理
(一)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校内住宿,并配备家具和电器等设施。外籍教师需承担居留期间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
(二)学校为外籍教师购买重大意外事故保险并支付相关保险费。
(三)学校协助外籍教师办理工作证件如来华工作许可、政府签证通知函、职业签证、健康证、专家证、居留证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四)外籍教师享受与中国教师同等的节假日待遇,同时外籍教师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圣诞节)享受一天休假。
(五)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办公室、用人单位等部门共同承担,具体分工如下:
用人部门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管理,教学科研工作安排;
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工作证件的办理及日常生活管理等;
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福利等发放工作;
总务处负责外籍教师住房及相关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