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于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发展,完善和加强我校因公短期出国(境)事务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出国(境)申报程序和经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干部出国出境事务的指导意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短期因公出国出境,指为公务目的而进行的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习培训、合作科研、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考察访问、学术交流活动出访时间一般在15天以内,学习培训、合作科研出访时间最长不超出3个月。短期因公出国出境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
二、 出访审批
1、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填写《顺德区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以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审批通过后,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
2、一般性报批,需填写《顺德区因公临时出访报批表》,并提供邀请函、日程表等材料;培训类别的须提供培训合同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批件、出访计划、出访费用预算等。(具体见因公出访报批提交资料清单)
3、副处级及以上人员须报佛山市审批,副厅级以上人员须报佛山转报省审批。非经济性质的出访须报省审批。
4、出国手续办理一般需要一个半月时间,港澳地区半个月时间,台湾省三个月时间。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审批时间还需增加十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或较长假日,还需增加半个月时间。
三、 出访管理
1、出访人员应按照审批计划进行出访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必须按期返校。
2、派出单位应对出访人员在国/境外的出访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和任务,并进行考核,出访活动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向派出单位以总结或讲座等形式汇报出访工作及成果。
3、出访人或团组负责人应于7日内将出访总结报外事侨务办公室备案。
4、出访所持护照/通行证须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返校后,须将因公证照交回外事侨务办公室转交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若有遗失须到公安局办理报失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