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管理规则,履行门卫职责。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家属必须凭有效证件进出学院。
第三条 驻在学院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必须凭身份证和用人单位介绍信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件出学院。
第四条 来访人员必须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拒绝闲杂人员进入学院。
第五条 外来车辆必须经门卫同意,用驾驶证换取进院牌登记后方可驶入,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学院生活区和校道不准停放机动车辆。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限定最高时速为30公里,按道路标志行驶,违者报交警中队扣分处理。
第七条 施工车辆进入学院按指定道路行驶,休息时间内不准进入学院生活区。
第八条 不准在校内搞推销﹑传销﹑摆卖﹑收废品﹑张贴和散发广告﹑传单等活动。
第九条 送牛奶﹑矿泉水﹑煤气及其他维修人员必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入学院。
第十条 未经同意,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准在校内踢足球﹑打篮球﹑滑冰。不准在校内教练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未经同意,不允许近邻单位人员进入学院体育场地晨运(跑步﹑散步﹑练功等)。
第十二条 不准在校内焚烧旧家具﹑废纸﹑垃圾等。违者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教职员工留宿亲友或者聘请家庭保姆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后方可留宿。
第十四条 凡从校内携带公物出校门者,必须持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放行条,列出清单并登记后方可放行。携带私人物品出院门者,门卫有权询查,携带者应自觉接受检查。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门卫人员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无牌无证的车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人员,必须接受检查,违者必须扣下车辆﹑登记证件。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