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增强我院各级党政领导抓治安综合治理,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保持学院的稳定。根据中央《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系、部都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党政领导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稳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切实做到: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火灾事件,失窃和打架斗殴等多发性事件得到控制(要比上年减少);师生员工和家属子女封锁违法犯罪,无书写、张贴反动大小字报、词句、标语、传单,没有起哄、罢课、请愿和游行等闹事事件,影响稳定的苗头、事件能及时了现和妥善处理,并上报学院领导。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
第二条 人事处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奖励等工作时,要把其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和条件,认真考察并要征求学院综合治安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因严重失职,发生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危及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导致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其承担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权依据党纪、政纪对上述党政干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条 各系、部必须根据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好自已的人,看好自已的门,办好自已的事”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把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书。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
第五条 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考核评比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原则上与年终总结评比先进工作者同步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好的单位和责任人,可评为先进单位、责任人或合格单位、责任人;因领导不重视、严惩失职、官僚主义而发生重大恶性案、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又不认真查处并考核不及格(59分以下)的,为“一票否决”责任人、单位。未达到上述程度,但情况较为严重的,可发出“警告书”。“警告书”的时限为半年。“一票否决”的时限为一年。
第六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领导,按学院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扣发酬金等。
第七条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权发出“警告书”和“否决建议”。实行“一票否决”要经学院党委批准,并给予公布。
第八条 对“警告书”和“否决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学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否认”和“警告”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