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2日学院第十六次院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加强校内车辆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坏校园环境,维护校园建设成果,使学院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生活环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驾驶机动车进入学院,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写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第二条无证驾驶,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第三条车辆进入学院校门要服从门卫的指挥。
第四条院内汽车凭“入校证”进入校园;院外汽车须经门卫验证同意,并填写进出车辆登记卡方可进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不准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
第六条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不准鸣放喇叭。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并必须按指定标志、标线行驶,(工程车辆由东门进出)。
第八条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二轮摩托车核定载客2人,在校内行驶要戴安全头盔。
第九条车辆请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停放在路面、草地、楼梯口、公共走廊、消防通道等非停车位。
第十条不准在院内道路上维修车辆和学开车;不准在院内试刹车(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不准无牌照的车辆进入学院(汽车、摩托车、改装三轮车)。
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将不定期入校协助执罚“违章”车辆,并对档案资料不全的车辆按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自理。
第十三条对违章车辆实行扣分制。一个学期内扣满10分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内使用。学生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的交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单位车辆违反规定的当即警告、上锁,有必要时上报交警部门作清障处理,所发生费用自负,每月通报一次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扣分办法:不戴头盔驾驶摩托车每人每次扣1分;超载扣2分(如既超载又没戴头盔则按两项扣分),超速行驶每次扣1分;乱停乱放扣1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实施时间2005年7月1日试行,9月1日正式执行,具体管理执罚由保卫处负责。
备注:目前,我校个别教工为解决交通问题已购买及在校内使用助力车,按交通法规此类车严禁上路,如一旦在校内发生交通肇事,交警按章处罚,车主则可能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