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顺德外来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来人员范围:
1.院内各部门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
2.来院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的学员;
3.来院从事建筑﹑维修的民工;
4.保姆和其他住在院内的一切流动人口。
第二章 管 理
第二条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院的公共财产,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二条外来人员的雇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经常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及时了解掌握外来人员的实际表现。
第三条 院内各工程队必须有专人负责对民工进行管理,统一办理民工的有关手续和证件,并主动将民工的姓名和基本情况登记造册,送到保卫科备案。
第四条 外来人员必须持三证(身份证﹑劳务输出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否则不能雇用。
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院内(不含招待所)居住超过三天的,雇请(接待)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三天内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 外来人员宿舍和工棚不得男女混住。
第七条 任何外来人员均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外来人员的亲属需在民工宿舍或其他临时住地留宿时,应到保卫处登记。
第八条 外来人员因暂住期满或受解雇﹑解聘的,雇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其离校前到保卫科办理手续,退回《临时出入证》。
第九条 保卫处有权到外来人员宿舍和工棚进行检查。
第三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清除出校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罚款10元。逾期十天以上的加倍处罚,同时予以清除出院。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 雇请证件不齐的外来人员;
2. 雇请已被校内其他部门处理过的外来人员;
3. 外来人员非夫妻关系而男女混住的;
4. 外来人员擅自留宿其他外来者的;
5. 外来人员在院内赌博,情节较轻的;
6. 外来人员不服管理,聚众闹事的;
7. 雇用单位或个人对其所雇请的外来人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的。
8. 违反以上第3﹑5﹑6﹑7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凡向保卫科或学院领导提供违反本规定情况的,查实后视情况给予50元至100元的奖励。所提供情况和线索特别重要﹑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重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科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03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