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机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受理申诉的处理程序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立即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听取申诉人、学生辅导员、关系人及相关证人等各方意见,根据需要调查证据或召开听证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4、申诉案的处理以公开方式为原则,但若当事人要求不公开方式者,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5、申诉人在案件开始评议前,可以申请对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对申诉案件自认有利害关系时,亦得申请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会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根据申诉案件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7、申诉委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并提交校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8、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9、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10、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11、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12、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