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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访问次数:
信息索引: 10831-00034-06-2012-00004-1 生成日期: 2012-11-29 信息生成机构: 学生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学生工作管理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部门积极主动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招聘广告和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书记等组成。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小组,由院系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等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大力宣传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在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调解各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6、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校内外各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7、经常对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8、每年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年度考核,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和单位。

9、组织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与用工部门签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10、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各院系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1、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审核、调查登记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

2、做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

3、积极配合各用工部门选拔学生,且优先推荐特困生竞聘上岗。

4、调解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5、积极为学生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6、经常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协助用工部门做好上岗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各院系、各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应积极配合,不断增设文化、技术型勤工助学岗位,加大勤工助学岗位的科技含量,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让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到教学和科研实践活动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凡学生能够承担的工作应优先提供给学生勤工助学,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图书整理、网络维护、办公室助理、实验助学、教学设备管理、宿舍管理、商店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同时,要主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指导、培训、服务和安全保障,积极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朝着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用工部门全面负责在岗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

1、制定用工计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等,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2、根据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在各院系推荐的学生中选拔上岗学生。

3、要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岗位培训、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4、要关心、教育和管理在岗学生,发现问题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和勤工助学中心联系,及时处理。

5、学生上岗后、使用人员有变化时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6、做好在岗学生考勤记录、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并把考核结果报送勤工助学中心,由中心每月发放酬金。

7、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定工作量较大时应及时增加人员,否则超时部分产生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不给予支付,且追究用工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校内外用工部门招聘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均须在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严禁身份不明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校招聘学生和张贴广告。一旦发现,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保卫部门、学生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工作,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3、有权拒绝参与可能影响学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等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和优秀奖励。

5、有权要求所在系或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或假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和院勤工助学中心调查、核实、审批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3、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尊师重教、诚实守信、敬岗爱业。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6、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院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接受院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并与用工部门签订《用工协议》。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 和“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每年进行一次。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一等奖200元/人,每年奖励5名;二等奖150元/人,每年奖励10名。

2、“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300元/单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每次扣发5元或不发劳动酬金。

2、无故旷工者每次扣15元或不发劳动酬金。

3、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并根据《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宣传、参与传销活动者。

4、签订《用工协议》后不履行义务、不愿参加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2、考试作弊者。

3、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4、不按时到岗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务,且屡教不改者。

5、本人因学习压力过大、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申请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机会参加而拒绝参加、不积极主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企图以“等、靠、要”的方式获得资助的困难家庭学生,酌情减少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减免学费、企业助学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的申请和评审资格。

第六章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我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合格,有充沛的精力,充足的课余时间。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4、身体健康,无严重的疾病,热爱劳动,能胜任工作。

5、经核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并建立贫困生档案,持有《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具有生源所在地村、镇、县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程序:

1、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九月份统一接受申请,审批合格方可聘用上岗,聘用期一年。

2、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凭所有申请资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合格后方可领取《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

3、申请人务必用黑色钢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再交给辅导员审批。

4、辅导员根据学生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填写意见,并由本院系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再统一送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备案。

5、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合格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

第七章校内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各用工部门应在每年11月做好下一年的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工资标准和经费预算等工作,交人事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下一年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在招聘期间,应将勤工助学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布,在优先推荐特困生上岗的基础上实行公平竞争。经用工部门面试合格,签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校内)》后录用。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直接划拨,并设立扶贫助学专门帐户,由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用工部门视任务的简单复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进行申报,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勤工助学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考核、工资发放和工资标准:

1、用工部门项目负责人将本月份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认真核对后,用12号宋体填好此表,用A4纸打印,经学生本人、项目负责人和部门领导签名,部门盖章后,于下月份第5个工作日内,报勤工助学中心(电子表发到学生处郑展鸿的办公自动化中)。

2、勤工助学中心统计、核实,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发放工资。

3、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标准为:不超过8元/小时、320元/月。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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