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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信息索引: 10831-00034-06-2012-00003-1 生成日期: 2012-11-29 信息生成机构: 学生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学生工作管理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爱国守法,思想觉悟高,道德修养好,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师生认同率高。

第四条 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生活俭朴,勇于克服困难,自强自立。

第五条 积极参加义务性、公益性的社会工作,具有感恩、回报社会的公德心。

第六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表现。

第七条 烈士子女或孤儿,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残疾或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根据以上条件实事求是、详细地阐述申请理由和具体情况,向班委会递交2500字左右的申请书,并用黑色钢笔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十条 各班委会收齐申请资料后,应召开班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真、严格的民主评议,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申请资料报系(二级学院)辅导员。

第十一条 各班监察员对审查工作应发挥监督作用,接受投诉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系(二级学院)辅导员。

第十二条 各系(二级学院)辅导员应组织各班班长和监察员,在班级初选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提出减免建议名单,初审后公布名单,接受监督,并连同所有评审资料交所在系(二级学院)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各系(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一周。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示的一周内,学生有权提出异议,学生处在三日内决定并答复有关学生减免资格问题。公示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减免学费每学年发放一次,对依然困难的学生继续进行减免,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不再减免学费。

第十六条 特困生减免幅度视学生贫困程度而定。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其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者,一经查实,除退还所得金额全数款外,另按学院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各班班长务必认真落实评审各项工作,让全体同学都投身到评审工作中来,让真正贫困的学生获得减免学费,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减免资格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系的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前提下,对成绩和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在减免资格及减免幅度上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本条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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