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行政的领导作用,履行党委、行政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和行政班子成员(校级领导)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和必要时可以事先留下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一般由党(校)办、组织、宣传、纪检、工会、教务、学生、科研、总务、财务等部门的领导参加。
第七条 会议召集者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在会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中的涉密事项按规定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条 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及决定事项的催、督办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上级的决定、决议,并讨论决定学校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决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研究和解决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
3、讨论决定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讨论决定党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处分。
4、审议职工工资调整、晋级等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财务决策。
6、审议批准学校的主要规章制度。
7、审议通过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请示、重要报告等。
8、审议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提出部门经主管的校领导签批后至少提前2天报“两办”汇总。“两办”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确定是否上会。
第十三条 涉及多部门的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由议题提出部门按讨论意见确定议题内容。
第十四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提出部门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材料应文字简练、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经确定后的会议议题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两办”统一汇总、印制,提前1-2天送达与会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章 议事程序与决策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为: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主管领导或提出议题的部门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总结后,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在遇有分歧的情况下,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都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党委书记或校长在会后向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结果由“两办”负责形成“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批后,下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两办”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按学校有关公开制度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试行)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