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职院发〔2010〕68号
(2010年12月7日)
2010年12月4日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具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工勤技能工作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聘用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评聘合一、以岗定薪、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均可应聘学校相应岗位。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聘用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人事关系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聘用教职工的人事关系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校岗位按照《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核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管理岗位一般设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我校现行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科室正职、科室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九条 教学科研部门行政主管岗位[系主任(院长、所长)、系副主任(副院长、副所长)或相当岗位]为教师岗位;教学部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可为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
第四章 岗位应聘
第十条 应聘者按照学校公布的拟聘岗位和应聘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岗位均需应聘。
第十二条 应聘程序按照《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凡受聘教职工,应与学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不签约,不聘用。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文本由学校提供。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聘用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代表学校签署。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是教职工受聘、履聘的依据,是学校聘用、管理、考评教职工的依据和教职工获得相应权利的依据。
第六章 合同类别
第十七条 教职工聘用合同按期限设三种类别:长期聘用合同,固定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长聘合同的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第十九条 固定期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四年。
第二十条 短期聘用合同期限一般在两年以下,一个月以上。
第七章 长期聘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长聘:
(一)已受聘副高级以上职务、在本校教师岗位工作满两个固定聘期,且受聘期间考核合格;
(二)已受聘本校中层副职以上岗位、在本校管理岗位工作满两个固定聘期,且受聘期间考核合格;
(三)已受聘本校技师以上职务、在本校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两个固定聘期,且受聘期间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教职工聘用评议组讨论、表决,提出长聘建议,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定,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首批长聘教职工的产生在适当的时候由学校聘用领导小组评定。
第八章 固定期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聘用教职工在现岗位可签订固定期聘用合同。一个聘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九章 短期聘用
第二十五条 短期聘用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占部门岗位职数。
第二十六条 短期聘用教职工原则上不能签订超过两年的聘用合同。
第十章 聘用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及《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绩效管理办法》(待制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长聘教职工每年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考核和每四年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固定期聘用教职工每年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三十条 固定期聘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优秀或称职,可在原岗位续聘,或申请应聘更高级岗位。
第三十一条 固定期聘用教职工年度考核不称职,给予黄牌警告;中期考核不称职,须进行整改;聘期考核仍不称职,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短聘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检查履行合同情况,依合同处理。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期间,受聘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拒绝履行聘用合同;
(二)严重违反聘用合同;
(三)严重学术不端;
(四)违法违纪;
(五)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聘用期间,受聘教职工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教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解除合同文书。
第三十五条 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解除聘用合同、拒绝签署聘用合同或未获续聘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章 薪酬待遇
第三十七条 被学校聘用的教职工有权获得薪酬待遇。
教职工的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校内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绩效奖励(可变工资)和福利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由政府财政统发。
(二)校内岗位津贴。校内岗位津贴是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发放的津贴。
(三)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是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同时担负领导职责的教职工发放的津贴。
(四)绩效奖励(可变工资)。绩效奖励由基本绩效奖和卓越贡献奖两部分组成:
1、基本绩效奖是指教职工完成了所在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后给予的绩效奖励。奖励比例按各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岗位津贴总数的15%计算。
2、卓越贡献奖是指教职工、团队完成了所在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后的超额部分,或者有重大、突出的贡献,由学校额外给予的绩效奖励。
(五)福利。福利由节假日慰问金、住房公积金(学校支付部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学校支付部分)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退休按政府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章 聘用组织
第三十九条成立校级聘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校级聘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担任,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员。
校级聘用领导小组下设校级聘用工作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条成立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岗位聘用中的校级评议。
学校岗位聘用专家委员会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挂在组织人事处。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部门成立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系(院、部)的聘用工作组由系(院、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党(群)政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聘用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人数少于10人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或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聘用领导小组报告。
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