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职院发〔2010〕68号
(2010年12月7日)
2010年12月4日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和优化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为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岗位设置及管理遵循“规范、
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量。通过整合资源、挖掘潜力、提高效率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岗位总量。
(二)通过岗位设置及管理,使各类岗位的数量、比例保持一个合理的配置状态,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当、质量优良、结构合理、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适应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等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岗变薪变、增量拉开,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意识,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
二、适用范围
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与《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相适应,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系(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二)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各类岗位数量比例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四、岗位数量设置
根据我校2010年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10958人规模核定我校岗位数。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学校目前人员结构现状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学校可以设置的岗位总量为787个,其中,可设专业技术岗位551个,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为433个;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为118个。管理岗位157个,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79个,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一) 管理岗位数量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管理岗位人员,逐步形成合理的管理
队伍。
1、党(群)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干部职数。党(群)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干部职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管理岗位职数。
2、科室及科室人员岗位。党政(群)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科室岗位设置、科室人员岗位数量按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量进行严格核定。
3、教学机构原则上设办公室主任1人,教务员、办事员各1人。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系(院、部)可增设1个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1、学校教师(含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兼课教师)岗位总量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10958人,生师比18:1核定(《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
2、系(院、部)的专任教师岗位数量按《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数量设置办法(试行)》执行。
3、系(院、部)的基层教学组织为教研室。教研室以专业或专业群为基础组建。
4、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根据学校编制要求,按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核定。
5、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纳入教师岗位。
(三)系(院、部)学生辅导员岗位可列为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学校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学生辅导员岗位数量,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每250名学生设学生辅导员岗位1个。
(四)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人员纳入工勤技能岗位:
1、总务处水工、电工、文印室等人员。
2、学校招待所、教工饭堂工作人员和学校主管的学生宿舍工
作人员。
3、学校车队相关人员。
4、其它部门相关人员。
五、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学校现行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科室正职、科室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2、学校领导岗位和职数由顺德区委区政府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干部岗位,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的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确定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广东省总体控制目标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按《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9:30:42:19执行(见附表1)。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学校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与广东省总体控制目标相一致,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见附表2)。
3、学校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六、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学校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有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学校各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 ,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职业资格的要求。
4、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学校各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和本办法,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学校各部门在不低于国家、省和本办法的任职基本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各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八、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一)成立校级聘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校级聘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担任,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员。
校级聘用领导小组下设校级聘用工作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
(二)成立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岗位聘用中的校级评议
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挂在组织人事处。
(三)学校各部门成立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系(院、部)的聘用工作组由系(院、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党(群)政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聘用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人数少于10人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报告。
(五)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九、岗位的设置及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岗位层次等级数量,结合人员现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
(二)相关制度经教代会讨论修改后,由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发文公布。
(三)拟聘专业技术正高二级、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人员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根据岗位数及聘用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候选人所在部门的意见。对于无争议的候选人,经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评议无异议之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部门也可根据聘用条件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个人申报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不受理个人申请。对于有争议的候选人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及部门推荐的人选,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议,经无记名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对评议通过者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四)拟聘其它岗位的人员由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类各级岗位数及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提交系(院、部)务会议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者,方为通过。各部门对评议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各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与岗位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者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和各部门的讨论结果,并确定最终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学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5天。
(七)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八)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十)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学校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转岗、自然减员、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改革发展要求和师资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十一)特殊情况,由学校聘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的岗位数及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比例进行调整。
十、聘用合同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决定。
(二)学校对不同类别受聘人员的考核有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中期和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实施按照学校绩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十一、聘期、续聘及解聘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四年(如需要可设试用期),中期可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二)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
重新聘用,包括续聘、高聘、低聘及解聘等,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岗位设置后的管理
(一)建立岗位宏观调控机制和部门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实现部门岗位数量与部门人员经费直接挂钩,部门人员经费(限于校内分配部分)动态包干。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原则上部门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补充人员。确因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引进高层次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用人部门需提前3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请流动岗位指标,组织人事处报院长批准后,实施人才招聘工作。
(三)按国家安置政策接受人员,在安排工作时如部门无空缺岗位,可增加岗位数量。
(四)特殊情况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当国家政策有变化时,学校可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十三、其它
(一) 本办法包括六项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学校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 |
≤% |
≤% |
≥% |
“985工程”和 “211工程高校” |
20 |
30 |
40 |
10 |
有博士授权高校 |
17 |
30 |
40 |
13 |
有硕士授权高校 |
15 |
30 |
40 |
15 |
其他本科高校 |
12 |
30 |
40 |
18 |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
9 |
30 |
42 |
19 |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
7 |
30 |
43 |
20 |
其他高职院校 |
5 |
30 |
45 |
20 |
注:成人教育高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不高于相应层次其他类学校的标准控制。
附表2:
广东省高等学校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单位类别 |
技 术 工 |
一至二级 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985工程”和 “211工程高校” |
5 |
|
|
40 |
25 |
30 |
有博士授权高校 |
5 |
|
|
40 |
25 |
30 |
有硕士授权高校 |
5 |
|
|
40 |
25 |
30 |
其他本科高校 |
5 |
|
|
40 |
25 |
30 |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
5 |
|
|
40 |
25 |
30 |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
5 |
|
|
40 |
25 |
30 |
其他高职院校 |
5 |
|
|
40 |
25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