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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信息索引: 10831-00036-05-2012-00002-1 生成日期: 2012-11-27 信息生成机构: 教务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学与招生管理

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

(2005年9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考风和校风建设,严格考试要求和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切实把住人才培养的质量关,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对《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予以修订: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学院所开设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认定时必须以考试工作人员或评卷教师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由教务处作出认定和处理。

二、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下列情况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有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监考员应在《考场记录表》的“学生违纪作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其违纪行为,并要求该学生签名确认,同时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学生违纪的该科成绩以“0”分计(成绩备注栏加注“违纪”字样),通报全院。

三、学生在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发生违纪行为后,不听劝告还继续违反考试纪律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凡有学生发生作弊行为,监考员应在《考场记录表》的“学生违纪作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其作弊行为,并要求该学生在表上和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同时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学生作弊除该科成绩计“0”分(成绩备注栏加注“作弊”字样)外,取消补考的资格,通报全院。跟读(旁听)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跟读(旁听)资格。

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学生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以“违纪”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于作弊学生,教务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期间违纪作弊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在校期间违纪作弊次数累计达三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核实,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学院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在校生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校外人员,由教务处把情况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九、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系组织考试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含学生作弊事实材料),最后由教务处审定和处理;学院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直接处理。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十、凡作弊处分达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在接到处理文件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迅速离校。

十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在构成违规事实后,如果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主考申诉。没提出申诉或申诉被驳回的,将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十二、凡参加国家、省教育厅以及各级考试机构举办的各类考试,有作弊和违纪行为的本校在校生,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或举办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应按《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十六、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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