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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信息索引: 10831-00036-07-2012-00009-1 生成日期: 2012-11-27 信息生成机构: 教务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科技服务与校企合作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2005年7月制定)

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及其它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体现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为加强对学院教学计划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

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订),必须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较强适应能力和综合技术技能素质的技术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以教给学生知识,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为重点。

第二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一要适应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能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为原则;二要关注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教学计划中要重视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结合;三要重视现代化企业对高职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注意使培养的人才能适应从单纯技术型,向技能—管理复合型转变。

2.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教学计划要合理安排好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处理好思想与业务,课内与课外等方面的关系,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贯彻整体优化的原则。专业教学计划的整体结构要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进行设计,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专业课要加强针对性与实用性。课程设置不应过分强调某一门课的系统性,而应着重考察整个课程模块在教学计划中的价值和整体效应。

4.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时间与内容,把对学生的能力培养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5.注重创新的原则。创新首先应建立在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基础上,突破以学科为中心,以课程设置为主线的传统教学体系,要以市场需求和职业需要为依据,以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培养为中心来构建教学体系;其次在传统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

(二)标准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计划表;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课安排、考试、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等,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征求有关方面及教学系的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至教学系。

二、教学系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组织本系各专业教研室组成教学计划编写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各行业对人才培养和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制订本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写小组审定后的教学计划,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定签字后,将专业审核表和专业教学计划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进行初审后,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 教学计划调整的程序

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审定,不可随意改动,须严格执行,并由教务处和各系负责组织执行。各系不得随意改动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和考查)等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教学系填写《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详细写明变更事由并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课程开课学期的调整等微调,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教研科备案并进行修改后予以执行。

三、增设课程等较大的调整,由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教研科备案并进行修改后予以执行。

第六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系归口承担。任何系、任何教师和教学人员都不得推委。

二、各系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输入新学期的教学任务,经教务处领导审核后,实行计算机排课管理、汇总教学任务。

三、各教学系根据本系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

四、各教学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校历、课程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授课计划、准备教案,

并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专业负责人审阅。

五、每届学生毕业后,各系要总结该届教学计划的实施结果及主要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于当年报教务处。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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