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工作规则》,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中层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各教学科研机构正副院长(主任、所长),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学校党(群)政机构正副职负责人,教辅机构正副职负责人。
2.教学科研机构实行院长(主任、所长)负责制,院长(主任、所长)是学校任命的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直属支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对部门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教学科研机构中的二级学院(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
3.学校党(群)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负责制,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对学校和主管校领导负责。副职按照分工或受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委托,做好分管工作,对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负责。
4.学校教辅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教辅部门党组织对部门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5.党(群)政机构按照《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2005年)承担职责,行使职权,协助学校领导进行党务、政务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同时,对学校各部门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 党(群)政机构对职责范围以内的事,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不能拖而不决、拖而不办。不得将应由本部门解决、解释和做思想工作的问题推给其他部门或校领导。如确属无法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先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7. 党(群)政机构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负责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由主办部门将分歧意见列出,提交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决定。
8. 党(群)政机构要根据学校或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并向学校建议修改或废止有关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其他部门充分沟通,联合制定。
9.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审议程序。党(群)政机构代表学校起草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1)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2)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事项,应与其它职能部门充分协商。
(3)涉及二级学院(系、部)、教辅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征求二级学院(系、部)、教辅部门的意见。
(4)涉及教职工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还需提交教代会讨论。
(5)在正式实施前,还必须经过学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10.维护学校权益,规范各类合同(协议)签署权限,建立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1)二级学院(系、部)不得直接与外单位签定非学历教育办学合同(协议)。
(2)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审查,并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由校长(法定代表人)或经校长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署。
(3)顺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议事决策制度
1.二级学院(系、部)党政重大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共同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其召开参照《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2.建立健全领导、专家、教职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同时,二级学院(系、部)要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职称评定分委员会、工会小组等组织的作用。
3.党(群)政机构、教辅机构应建立部(处或室等)务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部(处或室等)部门内重要情况,布置工作。
4.党(群)政机构提交学校党委、党政联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以学校名义实施的重要党政和行政工作,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1)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2)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事项,应与其它部门充分协商。
(3)涉及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的事项,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5.对于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重大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6.实行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制度。各教学科研机构、党(群)政机构、教辅机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制定的政策和决定决议,对学校责成处理的问题,要尽快处理,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党委(校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请示报告制度
1.校内请示工作,应按管理程序和管理权限逐级请示,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
2.请示、报告报送按党政隶属关系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原则上只报送给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不同时报送几位校领导,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如确有必要,可以抄送的形式报送其他相关校领导。
3.校内各部门向学校报送书面请示、报告或意见,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时除领导有专门交待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处理,不要直接呈送校领导个人。
4.请示内容要具体,应“一文一事”,属业务性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送学校处理;若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如实说明。
5.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学校指示执行的工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发生的重大或突发性事件等,各部门应向学校主管领导及时汇报;突发性事件应在事发时即时报告情况,事情处理完毕后,应补充书面报告情况;灾难性事件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6.教学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地解决。对涉及学校党(群)政机构的事项,应直接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不宜绕过党(群)政机构直接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更不宜要求领导直接批示。
7.党(群)政机构要认真及时处理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和函件。紧急事项的应在要求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答复,一般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除外),不能及时处理的要说明情况。
8.教职工的个人问题,主要依靠所在部门党政组织解决;涉及党(群)政机构的,由所在部门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要动辄向学校党政领导面诉或递送报告,更不要要求学校党政领导直接许诺、批条子;如确需向领导同志反映或申诉的,可在校领导接待日向领导反映,或通过党委(校长)办公室转送报告和安排面谈。
9.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校领导的批示及时解决和答复有关问题,如情况发生变化或对校领导批示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将情况或意见列出,交党委(校长)办公室送相关校领导再行审批。
10.对校领导的重要批示,党委(校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登记备查工作。
11.报请学校审批的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程序:呈送—审核登记—拟办意见—送签—批示—登记分送。
四、公文处理制度
1.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组织形式。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公文和重要公文的处理。
2.除党委(校长)办公室外,校内各部门一律不得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如需要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按规程行文。
3.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一般不直接草拟学校公文。确有需要行文,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与有关党(群)政机构联系、协商,由党(群)政机构拟稿和呈送。
4.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印发和起草的公文负责。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部门拟稿,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后,再送党委(校长)办公室秘书部门审核并送签。未经党委(校长)办公室秘书部门审核的公文,不得直接送校领导签发。重要的公文,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起草或者主持起草。
5.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部门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部门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学校领导协调或审定。
6.校内各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和对下行文。党(群)政机构对内行文时一般以函或通知的形式商洽和布置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党(群)政机构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公文。
7.教学科研机构向下一级机构行文中涉及有关政策和规章时,须与上级的政策和规章相一致并抄送学校有关党(群)政机构。
8.全校各部门不得擅自印发上级领导的讲话。
9.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本部门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10.来文的原件(包括附件)应始终保持完整。各部门在承办、阅办文件时,不得直接在原文上涂划或签注意见。
11.各部门要根据收文的密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上级机关的公文,如有需要,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学校领导或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各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翻印有密级的公文。
12.各部门若需转发上级公文,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发文有关规程办理。
五、会议制度
1.学校会议(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党(群)政机构主持召开的全校专业性会议、各部门承办的在校内召开的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和省级以上大型活动,均需提前一个月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
2.部门牵头召开的跨部门会议、要求校领导出席的一般性会议(活动),以及需借用学校公共会议场所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均需提前一周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和备案。凡以学校名义召开的会议,还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会议的承办(牵头)部门,负责会议通知的草拟、会议场所的布置、会议材料准备、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接待、联系新闻单位等会务工作,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精神)的落实情况。
4.会议主持词、领导讲话稿等文稿,由承办(牵头)部门起草提供,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把关。
5.中层党政管理干部的会议讲话,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6.各部门若需邀请教育部司局以上干部和省市领导参加本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出面邀请,会议组织部门统一接待。
7.各部门邀请全国著名学者(院士)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来校作学术报告、形势报告或讲学,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相关安排提前两天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可请党委(校长)办公室安排校领导会见。
8.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节约会议开支。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9.活动涉及外事及港澳台事务时,须同时知照学校外事侨务办公室。
10.出席校内外重要会议(活动)时应着装规范,一般不着便装,尤其是接见外宾时,应着西装、系领带,保持整洁的仪表仪容。
六、作风纪律
1.各部门在按规定向校外有关部门报送学校某方面材料时,要一式两份同时上报党委(校长)办公室,重要的上报材料须先经主管校领导审定。
2.所有代表学校对外报送的材料,要按发文规程办理,经党委(校长)办公室送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再报。各部门不能擅自对外报送材料。
3.部门代表学校上报的各类材料,以及部门代表学校对外发放的各类宣传资料,所用数据必须以党委(校长)办公室最新发布的数据为准,对外宣传资料印发前应经党委(校长)办公室或宣传部审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提法的规范。
4.党(群)政机构在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党委(校长)办公室,以保持办公楼风格的一致。
5.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就学校或本部门某项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事先须经主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意,采访内容须经党委宣传部审阅。
6.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对于学校管理工作和有关决策、阅知的中央和省市内部文件、党政例会讨论的内容,不适合对外公开的,不能对外公开。在外事接待和外事出访时,必须遵守外事纪律,自觉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7.出差请假制度。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因公出差离顺德1天(含1天)以上时,应向学校请假,返校后销假。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院长(主任、所长)出差,要通过党委(校长)办公室向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副院长(主任、所长)请假1天(含1天)以上,需经本部门正职同意,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并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党(群)政机构、教辅机构正职负责人出差,要向主管校领导请假,并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党(群)政机构、教辅机构副职请假1天(含1天)以上,需经本部门正职同意,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中层干部在假期或节假日因私离开顺德,也要告知学校主管领导或党委(校长)办公室。非特殊情况,各部门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在校内处理日常工作。
8.所有中层党政管理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负责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访问考察、学术交流,事先必须书面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9.值班制度。寒暑假、“五一”、“十一”及其它敏感时期,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应根据党委(校长)办公室安排参与值班(带班)。值班(带班)期间,不应离开学校,手机保持通信畅通,以保证随时处理紧急事务。
七、附则
1.本规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