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防腐拒变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依法依纪,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积极稳妥,适当公开。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公开。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2.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3.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奖惩考核情况;
4.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党费收缴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5.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6.党委委员工作分工、分管部门及联系基层情况;
7.专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重要案件的情况通报;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二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2.二级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3.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党费交纳的情况;
4.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5.二级党组织委员工作分工情况;
6.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适宜在全校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校园网等形式公开;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应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1.提出和审批。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二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公开。公开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学校党委将经审批后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各二级党组织应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党务公开栏,让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3.意见反馈。各党务公开主体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1.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2.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3.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4.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公开。
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二级党组织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一名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分别为学校和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党务公开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2.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的;
3.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4.公开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5.公开泄露党内秘密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党务公开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