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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资产管理规定 访问次数:
信息索引: 10831-00038-07-2012-00003-1 生成日期: 2012-11-27 信息生成机构: 设备处
发文字号: 顺职院发〔2009〕79号 信息类别: 科技服务与校企合作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资产管理规定

顺职院发〔2009〕79号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调度全院仪器设备。

(二)对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审核管理、帐务管理、协助使用部门办理转移、报废处置。

(四)代表学校按照校领导审批文件,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仪器设备。

(五)代表学校按照审批文件办理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仪器设备。

(六)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报表编制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是学院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负有领导管理责任。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设备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负责对所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

(三)建立非固定资产设备帐务(包括低值耐用仪器设备、易耗品设备),做好非固定资产设备添置和处置工作。

(四)根据设备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五)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报表。

第二章 设备资产范围

第五条 能独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包括配套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行政办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的教学、科研等设备,属于低值耐用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但是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易耗品设备管理。

第六条 单价在十万元及以上或单价虽不满十万元,但在国内尚属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添置建帐

第七条 添置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认真的验收,办理报增、建账、建卡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财务处才能凭报增手续报账。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根据经过学校审批的接受捐赠协议,代表学校办理交接和资产验收,办理报增、建账、建卡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财务处凭手续建立受赠帐目。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设备仪器由设备处负责建档,档案中要注明捐赠对象和日期。当型号、规格和价格不明时,应进行调查和组织专业人士估价,然后登记,资产入账后划归到对应的部门使用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赋有管理和维护、使用权,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和维护方面的制度和管理细则,杜绝公物私用的现象。落实安全防护等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十万元以上),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检测和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设备的借用与出租

(一)设备的校内借用,须由借用人提出申请,经设备借出部门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可进行借用;

(二)设备的对外借用、出租,须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批,借出部门须办理出租和借用手续并负责收回设备;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

如有特殊情况,由设备处组织制定出租管理办法,负责审批对外出租。设备借出部门按管理办法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出租、出借的仪器设备,收回时设备处及设备借出部门应认真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发生仪器设备交接转移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发生仪器设备转移时,由设备处汇同双方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设备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学院统一分配的办公电脑随岗位变动人员转移),并及时报设备处。

(三)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卡片记录。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时,必须及时交清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办理交接手续。

(四)若仪器设备需在部门内转移时,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报设备处;若部门间转移时,由接收方提出申请,经转出方领导同意后,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报设备处。

第十四条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应及时进行调配使用以提高其使用率。

第十五条校办产业、学校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个人从事和学校无关的活动,不得无偿占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对其长期占用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捐赠、丢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上且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出具更换建议),使用管理人可向设备处申请更换;使用年限不满5年原则上不予更换,设备不能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出具更换建议),可以向设备处提出申请更换。

第十八条 设备报废,按照《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设备丢失,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部门应及时追查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保卫部门核查后,报设备处统筹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核和入库登记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建立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设备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编号,—物一卡。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仪器设备账,建立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全校的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二)设备处设置全校的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所管理固定资产设备的分类明细账和非固定资产账目,按使用人(地点)建立仪器设备账目,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仪器设备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仪器设备清查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清查,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校设备固定资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定期在校园网上发布院内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的信息。引导贵重仪器设备的合理流通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剂。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学院仪器设备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仪器设备的收入,设备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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