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专业的宏观管理,为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求,促进学校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当前我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从学校发展的整体需求出发,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目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 专业设置及调整,应以特色学科为主、多门类专业布点的总体方向合理布局,同时应通过现有专业扩大专业方向。
第四条 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从本校的性质、办学定位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为形成学校的专业特色,各系应紧密结合顺德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立足本系的学科特点申报新专业,鼓励申报新技术含量高的专业、学科交叉专业、新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六条 实行各系按制订的规划申报和学校布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专业布点,在额定数内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 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部颁发的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2.各系要有专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学校制订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3.申报专业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各专业年度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
4.申报专业以学校已有学科为依托,系能配备相应的师资队伍和实验人员队伍;
5.系明确专业建设的具体经费投入,足以满足教学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并有签订协议的较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八条 申请在原有专业上拓宽专业口径,撤销原有专业,申报新专业的部门,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由学校教务处管理,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不包括教育部所颁布目录外专业)程序如下:
1.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或自行下载增设专业申请表;
2.各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论证报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及专业教学计划);
3.教务处组织审核;
4.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
5.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一般在9月10日前)。
第十条 学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专业同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系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2.申请报告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和条件。
第十一条 目录外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除须经我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外,还需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各系将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以前送交教务处,9月初由教务处递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于下一年正式招生。
第十三条 申报设置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以及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专业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各新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工作
1.新专业开办当年,学校主要检查经费的到位、师资力量的配备,以及其他有关的教学条件的具备情况;
2.新专业开设两年后,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新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对专业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
3.对专业评估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被评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凡在专业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专业,在下一年度停止招生并撤销所在院(系)下一年度的新专业设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老专业的监管力度,并将定期对所有老专业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 各专业未经学院和省高教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专业名称、专业方向、学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