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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次数:
信息索引: 10831-00034-06-2012-00001-1 生成日期: 2012-11-29 信息生成机构: 学生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学生工作管理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顺职院发〔2007〕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一名院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常设在学生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学生处

1、 统一部署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

2、 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 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4、 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我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5、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6、 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7、 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各院系提供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 财务处

1、 负责对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

2、 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足额、准确地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3、 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贷款学生的学费。

4、 负责在每月20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提供转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银行从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上划拨贷款学生归还的本息至助学中心在国开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5、 及时提供学生欠费信息。

(三) 教务处

1、 及时将贷款学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学贷中心,协助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学贷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学贷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3、 负责管理未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证。

(四) 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

应及时向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名单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按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 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本院系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 按要求及时对本院系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学贷中心备案。

4、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5、 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6、 要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7、 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8、 及时完成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标准和还款期限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发放对象的20%以内,每人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不得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第九条借款学生的第一个合同的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第三年的10月20日一次性还清。其他合同还款时间以此类推。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效身份证。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现象,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 保证毕业后认真履行还清义务,并在未还清贷款前向贷款银行和母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6、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村(委)、镇(街)及县(区)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的《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和家庭全体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贷款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4)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5)其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直系亲属的伤残证明、下岗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等)。

2、 各院系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

3、 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和《学生贷款承诺书》,并报送学贷中心。

4、 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学贷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学贷中心接到贷款通知后,要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学生在贷款到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自付借款利息回收日为每年12月20日,借款学生按还款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应支付利息划至在经办支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不得有变动。

第十六条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财务处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本息时的风险补偿。目前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以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9%计算,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

每年10月30日前,财务处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把风险补偿金划拨到省助学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十八条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与贷款学生违约率紧密挂钩。根据规定,贷款学生进入还本期后,如我校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率总体低于10.9%,剩余部分国家开发银行退回给我校;如我校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率总体高于10.9%,高出部分的60%则由各院系支付本院系高出部分的风险补偿金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未还清贷款本息者,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报学贷中心备案。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六条学贷中心鼓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对本院系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及时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各院系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通报。贷款学生还款率、违约率等与各院系的部门经费和考核挂钩,与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成员的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根据贷款学生违约率对所在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违约比例扣发部门经费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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